香港航空下月或再推无薪假方案 机师减薪六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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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4-05 03:58:54
如果把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范围限制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村地区,城市规划区内,特别是城市规划控制区内的集体土地仍沿袭先征收、再出让的供用地模式,实际上难以真正规范土地征收、缩小征地范围。
这种国家强制征收行为因此被称之为公益征收或公用征收,并被定义为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按照法定形式和事先公平补偿原则,以强制方式取得私人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程序。[26]前引[5]朱芒文,第31页。
由于用地成本低,土地利用不集中、不集约、征而不用、效益低下等现象普遍存在,土地资源的浪费十分严重。需要讨论的是,地上农作物所有权人是否构成独立的被征收人。[19](3)修改《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关于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规定,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由本集体成员共同决定。然而,宪法上所规定的‘集体所有中的‘集体,根本就不是民法上所讲的一个‘团体或者一个‘组织,根本不是这个意思,它是个经济学上或者所有制意义上的概念,讲的是公有的一种形式。4.抵押权权利人是否具有被征收人主体资格 为现行立法所确认的与集体土地利用相关联的抵押权有两个: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二是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物权法第183条)。
我国集体土地上的权利人,除土地所有权人外,大致还有以下几类权利人:一是地上物所有权人,二是集体土地使用权人,三是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物业的承租人,四是抵押权权利人,五是股权权利人,六是其他与集体土地使用相关联的权利人。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进行相关探讨。但逐渐地,宪法法院总是发展出关于裁判主文形式的各种不同变种,合宪性解释即属于其中的一种。
鉴于法院在德国司法体系中的一般性地位(在德国不存在先例约束,也不存在作为法源的法官法),普通法院做出的合宪性解释并不具有超越具体案件的拘束力。[21] 但此处展现的将合宪性解释作为一种保全规范的体系解释方法的见解,亦会导致合宪性解释的适用范围从一开始就是开放的,其边界也并不十分清晰。当我们讨论合宪性解释原则在其他法秩序中的可移植性时,不能忽视这一背景。同样可能的是在裁判主文中对某种解释方案做出违宪宣告,但出于对现行法的倾向性这一理由,宪法法院并未采取这种做法。
在普通法院手中,合宪性解释就尤其会成为一种空白授权,法院借此得以入侵立法者的权限。——译者注 [34] 亦可参见 L. Kuhlen,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von Strafgesetzen, 2006, S. 54 ff. [35] BVerfGE 110, 226 (245-268). [36] BVerfGE 110, 226 (270). [37] 亦可参见 BVerfGE 85, 69。
这里涉及的是宪法尤其是基本权利对普通法秩序的辐射效力这一长久以来已获承认的概念。紧接着,宪法法院在第三步确认,如果坚持对刑法第261条第2款第1项的宽泛解释,就将不可避免地对从事职业的自由造成侵害。如果该法律的文义、发生史、其与相关规范的整体关联以及其意义和目的能够容纳多种解释,而其中只有一种能够达致合宪的结果,那么就必须选择这种解释。所有的法律都有待解释。
一方面,合宪性解释已经被确定无疑地适用于各级法院的审判实践中。[24] 如果宪法法院不遵循对现行法的倾向性,那么就意味着,只要某部法律的某项条文至少有一种解释方案违反宪法,该条文都可能被撤销。美国宪法学中对此问题的讨论亦可参见C. Nelson, Avoiding Constitutional Questions Versus Avoiding Unconstitutionality, 128 Harvard Law Review Forum 331 (2015). [42] C. Pestalozza, Verfassungsprozeßrecht, 3. Auflage 1991, § 20 Rn. 9. [43] K. Schlaich/S. Korioth, Das Bundesverfassungsgericht, 10. Auflage 2015, Rn. 450. [44] 关于中国由齐玉苓案所引发的相关讨论,可参见Cheng Xueyang,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s, Academic Debates and Legal Practices on the Constitutional Review in China: 2000-2013, 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 9 (2014), S. 636 ff. (640 ff.). [45] BVerfGE 22, 373 (377); 48, 40 (45); 70, 134 (137); 86, 71 (77). [46] 对此的详尽探讨参见A. Voßkuhle, Theorie und Praxis der verfassungskonformen Auslegung von Gesetzen durch Fachgerichte, AöR 125 (2000), S. 177 ff. (182 ff.); U. Lembke, Einheit aus Erkenntnis?, 2009, S. 222 ff. [47] 参见J. Burmeister, Die Verfassungsorientierung der Gesetzesauslegung, 1966, S. 122 f., 其论述在结果上实际上否定了整个合宪性解释机制。从宪法优先出发,就很容易得出,所有低位阶的法规范都应依据宪法进行解释。
所有可能的替代方案,无论是对法律的合宪性限缩,抑或对相关法律的全部或部分无效宣告,在实践中都不能对立法者提供更为有效的保护。[2] 最新的裁判例如BVerfGE 128, 326 (400); 130, 372 (398); 134, 33 (61)以及下文将要详细讨论的BVerfGE 110, 226; 138, 64; 138, 296. [3] 中国就此问题的讨论,可参见Liu Jianlong, The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Revisited, Tsinghua Law Journal No.1 (2011),英文摘要版,http://ssrn.com/abstract=1862389 .(柳建龙:《合宪性解释原则的本相与争论》,载《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译者注) [4] 关于合宪性解释原则的基础文献包括:H. Ehmke, Prinzipien der Verfassungsinterpretation, VVDStRL 20 (1963), S. 53 (74 ff.); V. Haak, Normenkontrolle und verfassungskonforme Gesetzesauslegung des Richters, 1963; W.-D. Eckardt,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Gesetzesauslegung, 1964; H. Bogs,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von Gesetzen, 1966; J. Burmeister, Die Verfassungsorientierung der Gesetzesauslegung, 1966; H. Simon,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Gesetzesauslegung, EuGRZ 1974, S. 85 ff.; R. Zippelius,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von Gesetzen (1976), in: ders., Recht und Gerechtigkeit in der offenen Gesellschaft, 1994, S. 395 ff.; K. A. Bettermann, Die verfassungskonforme Auslegung. Grenzen und Gefahren, 1986; A. Voßkuhle, Theorie und Praxis der verfassungskonformen Auslegung von Gesetzen durch Fachgerichte, AöR 125 (2000), S. 177 ff.。
在论证的最后,宪法法院还做出了一个实际上已经与合宪性解释原则不相符合的决定:据此,刑法第261条第5款——该款要求在主观方面仅仅‘轻率过失(Leichtfertigkeit)即已足够——不适用于刑事辩护律师收取报酬的行为。二、合宪性解释的概念 合宪性解释的概念仅适用于法律(Gesetz),而不包括国家的其他法律行为。
如果认真审视,我们可以发现,合宪性解释本身并不是一种独立的解释方法,也不是目的解释的一种类型。摘要: 本文讨论了德国宪法学中的合宪性解释原则,尤其是联邦宪法法院对该原则的运用。相反,这些做法只会导致,立法者将不再可能期待法院尤其是宪法法院,对其所制定的法律中的那些在宪法上可能受到指摘的部分加以缓和优化。这两位教育工作者拒绝服从在公立学校履行教育职责期间不得佩戴穆斯林头巾或其他类似棉帽的要求,这被认为违反了《北威州教育法》第57条第4款。宪法法院始终倾向于对可能的解释方案进行正面确认,并借此积极地维护立法者。与此相对,合宪性解释恰恰避免了对违宪的确认。
进而,合宪性解释就是对法律——而非对宪法——的解释。第2款规定:对第1款所述之物品为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与前款相同之刑罚:1. 为自己或第三人获取,或 2. 保管、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该物品,如果行为人在获取该物品时已知悉其来源。
[50] 第二种是宪法的辐射效力,法规范应当总是被解释为与宪法相符,这一点对于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以及保护义务尤其具有意义。就宪法法院而言,其进行合宪性解释被视为一种相比无效宣告更为缓和的替代方案,因而是正当的,有争议的仅仅是合宪性解释的界限问题。
译者简介:田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慕尼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如果其通过某种方法论途径得出了一个符合宪法价值理念的结论,但这种方法论规则本身却违背了法官在发现法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宪法界限,那么这时法官也违反了宪法。
但这种情况恰恰是宪法法院所不愿看到的,其原因在于应尽可能保护立法者的成果免受指摘。[17] 在宪法诉愿程序中,宪法法院就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州(以下简称北威州)两位穆斯林公职教育工作者所受到的劳动法上的处分进行了合宪性审查。在一个宪法优先的法秩序中,确立所有法律都必须解释为与宪法一致的准则,显然是一个合理的方法论原则。这一点在宪法法院的裁判中亦有所体现,在多个判决中,都可以发现,宪法法院所做的合宪性解释突破或者违反了法律明确的文义。
[33] 乍看之下也许令人感到惊讶的是,宪法法院就合宪性解释所设置的另一个界限——文义界限——也充满了争议。宪法法院确立了法律合乎宪法的推定。
[47] 这种批评意见主要是基于合宪性解释与规范审查程序中其他裁判主文形式的相近性。使用了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法律当然需要解释,但其他法律亦是如此。
从对合宪性解释的这一理解出发,宪法法院也对其与所谓的基于宪法的解释(verfassungsorientierte Auslegung)进行了明确区分。在规范审查程序中,无论个案程序是抽象规范审查(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2项)、具体规范审查(基本法第100条第1款第1句)抑或宪法诉愿(基本法第93条第1款第4a项),如果宪法法院在该案件中确认规范违宪,原则上都会宣告该条款自始无效(ex tunc Nichtigkeit)。
[59] 宪法法院的这一警示同样适用于合宪性解释。并在裁判理由部分进一步指出:在宗教上开放的公立学校中,教育工作者信仰和宗教表达自由的重要性要求,至少在本案涉及的情形下,只要其禁止公开的宗教性表达,即应对《北威州教育法》第57条第4款第1句做合宪性限缩解释。[3] 但另一方面,基于解释方法以及立法与司法机关之间职能分工的理由,合宪性解释在德国法中的正当性又一直受到质疑。然而,宪法法院关于普通法院亦有义务进行合宪性解释的观点,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
进而,在最后的第四步,宪法法院判决,为了使这一条款与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权利相符,必须对该条款做合宪性限缩解释:只有在接受报酬的时间点,明确知悉该项资金来源于刑法第261条所列举的违法行为,刑事辩护人接受报酬的行为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而当某个条款被径直宣布不予适用时,确定无疑的是,其文义已不再被维持,而毋宁是被逾越。
[15] 在另一份判决中,宪法法院要求,宣告法律无效或者普通法院依据基本法第100条第1款第1句将某项法律提请宪法法院审查,* 只有在根据公认的解释原则无法得出任何正当且与宪法相符的解释时才被允许[18] 由此出发,宪法法院判定宪法诉愿得以证立。
关键之处在于,司法是一种审查,而不能成为积极的立法行为或对立法者的监护(Bevormundung)。感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翔教授协助策划。